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肖遠企解讀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新措施

摘要 【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肖遠企解讀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新措施】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肖遠企表示,《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兩個條例的細則已經修改完成,擬於近期發布施行。(新華社)

  中國人民銀行黨委書記、中國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日前表示,近期擬推出12條銀行保險業對外開放新措施。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肖遠企就有關問題接受了新華社記者採訪。

  問:預計本輪對外開放新措施將為外資銀行業和保險業帶來哪些影響?

  答:12條開放新措施旨在進一步完善金融領域外商投資和經營環境,激發外資參與中國金融業發展的活力。比如,取消相關的外資股比限制,外資可以自由選擇參股、合資或獨資等方式在華經營,進一步促進中資和外資實行公平競爭。再如,取消總資產等機構准入的數量型准入要求,更多運用審慎性條件綜合評估申請人資質,可以吸引更多具備專業特色的優質外資機構進入,有助於進一步豐富金融市場主體,改善金融服務供給。此外,拓寬外資商業存在和擴大外資業務範圍等方面的措施將進一步擴大外資機構在華經營的空間,提升其經營便利度。

  我們相信,本輪對外開放新措施將顯著提高銀行業和保險業的開放度和市場化程度。

  問:去年曾宣布取消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請問今年第一條措施與去年相比有何變化?

  答:此前取消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措施發布后,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入股大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均無持股比例限制;而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入股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商業銀行的,主要股東包括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過20%,對於部分高風險城市商業銀行,可以適當放寬比例。此次全面取消單家中資銀行和單家外資銀行入股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強化對商業銀行股東的穿透式監管,從股東資質、資金來源、資本分紅以及關聯交易等多個維度,加強對商業銀行股東的識別和審查,保障商業銀行穩健運行。

  問:如何理解“鼓勵和支持境外金融機構與民營資本控股的銀行保險業機構開展股權、業務和技術等各類合作”?

  答:近年來,銀保監會有序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保險業,目前已批准設立17家民營銀行,但這隻是名稱為“民營銀行”的小口徑。實質上,由民間資本控股的銀行保險機構數量已超過一半。其中,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和保險公司總股本中,民間資本佔比分別達到43%、56%、83%和49%。五家境內外上市的大型商業銀行社會資本持股比例平均達到30%,有的超過40%。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村鎮銀行中,大部分均已是民間資本控股。

  事實上,國內金融業目前對民間資本已高度開放,不存在對外資的“超國民待遇”問題。我們始終強調對民間資本、國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等各市場主體公平對待、一視同仁,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進入銀行保險業。

  問: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外資法人銀行和設立分行的總資產要求,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這一措施旨在吸引更多經營穩健、具有自身特色的外國銀行來華經營,提升我國銀行機構多元化程度。取消資產規模限制將為規模較小但具有特色和專長的外國銀行來華設立機構提供可能性,這並不意味着監管標準降低,而是更加註重外國銀行的業務經營能力、質量和效益。

  銀保監會將從審慎性角度,繼續加強對擬來華設立機構的外國銀行經營業績、資產質量、風險管理等方面的考量,把好風險防範的第一道關口。

  問:如何理解“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在華外資保險公司”?為何取消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年限以及總資產的要求?

  答:放開前,外資保險公司境外股東應為保險公司。放開后,允許符合條件的非保險金融機構持股外資保險公司,可以豐富外資保險公司的股東類型和資金來源。入股后,外資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仍應為保險公司,保證其專業經驗優勢。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已經引進6家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取消相關業務年限以及總資產的要求,將有利於鼓勵和引導后發優勢顯著的優質外資保險經紀公司進入中國市場,有利於我國加深與國際先進同行的交流合作。

  問:上一輪開放措施已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等待期,本次取消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審批有何不同?

  答:上一輪開放措施取消了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等待期,允許其在申請開業的同時,同步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但仍保留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審批。此次將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包括對公和零售業務)審批,允許其開業時即可同步開展本外幣業務(包括外資法人銀行可直接經營人民幣零售業務)。這將為在華新設的外資銀行展業提供便利,使條件成熟、準備充分的外資銀行一開業即可全面提供本外幣服務。

  問:本輪開放措施發布后,細化的政策法規將何時出台?

  答:上一輪開放措施涉及法規修訂的,有的已經完成,有的正在抓緊按程序推進。《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兩個條例的細則已經修改完成,擬於近期發布施行。本輪開放措施發布后,我們將適時啟動新一輪修法工作,推動措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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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DF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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