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儲證券違約產品的“尷尬兌付” 兌付50%投資者不滿

摘要【聯儲證券違約產品的“尷尬兌付” 兌付50%投資者不滿】近期,聯儲證券又遇上了這種頭疼事。2018年以來爆雷的6款資管產品投資者前往聯儲證券上海駐地溝通,聯儲證券方面製定了一份“兌付50%”的方案,引入第三方機構解圍。但就記者了解,目前認同該份方案的投資者不多。近日,投資人訴訟聯儲證券的案件正在陸續開庭。(21世紀經濟報道)

  近兩年違約風險頻發,不少因委託機構“踩坑”而蒙受損失的高凈值人群開始聲討和起訴。

  近期,聯儲證券又遇上了這種頭疼事。2018年以來爆雷的6款資管產品投資者前往聯儲證券上海駐地溝通,聯儲證券方面製定了一份“兌付50%”的方案,引入第三方機構解圍。但就記者了解,目前認同該份方案的投資者不多。近日,投資人訴訟聯儲證券的案件正在陸續開庭。

  踩雷的6款產品分別是聯儲證券發行和管理的聚誠1號、聚誠5號、聚誠9號、聚誠15號、聚誠16號以及中弘1號產品等。項目涉及本金20.7億元,涉及委託人約1000人。這些項目多為投向上市公司流動性貸款,大多在2016年底到2017年初前後發行。

  後來因上市公司經營困難,部分資管產品本息難以收回。聯儲證券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已經在儘力保全資產並處置風險。具體措施包括專門設立了風險項目歸口管理部門資產保全部。

  神秘的第三方

  7月中旬,聯儲證券方面對外表示,計劃通過向第三方金融機構轉讓收益權的方式,幫助投資者“紓困”;已經與第三方機構達成合作,並向購買相關產品的合格投資者發出了公告,涉及的產品均為私募性質的小集合資管產品,公司的這一解決方案覆蓋了絕大部分的個人合格投資者。

  21世紀經濟報道從投資人處獲悉,這項紓困計劃並未覆蓋上述所有6項資管產品,而是其中4項,聚誠1號、聚誠5號不在“紓困”範圍內。

  至於為何考慮引入市場化處置手段,聯儲證券稱,傳統的紓困方案更多解決的是資產快速變現問題,非現金資產通過司法訴訟等手段實現債權的過程存在時間、結果的不確定性等客觀實際情況。因此,公司引入第三方機構對底層資產進行分析,部分變現時間較長的資產,先由專業第三方機構通過一定的方式方法承接客戶權益,再依託市場化的手段對資產進行變現回收。

  但投資者不滿的是,至今未披露“接盤者”何人。投資者稱,聯儲證券相關負責人對他們口頭表示,承接這筆債務、負責清償的第三方是一家港資公司,但至今這家公司“沒有姓名”。

  記者看到,聯儲證券向投資者分發的一張“資管計劃清算分配收益權轉讓意向申請書”也沒有詳細說明兌付方案和第三方機構名稱,“投資者確認”一欄僅提到“本人已知悉方案的框架內容”。

  “第三方如果是華融、長城這樣的四大AMC,我們還是會考慮的,但如果是民間機構我們會更謹慎。在不知道誰來兌付的情況下,實在不知道如何簽署。”一位投資者表示,“簽了意味著債務關係轉變成了個人和第三方,還放棄了向聯儲證券追索的權利。”

  聯儲證券方面對記者解釋道,這僅僅是一份“意向書”,還並非正式協議書,如果客戶填寫了申請書,8月20日之後會知道引入第三方是誰,但目前礙於公司和第三方簽了商業保密條款,這一項屬於商業秘密。

  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上海市律師協會信託委員會副主任恭弘=葉恭弘家平對記者表示,爆雷密集期,的確有諸多受託人為了撇清關係,指定第三方來與投資人簽訂兌付協議,有機構按照每月1%的比例兌付,管理人可以協議護身,但如果這份協議只簽訂一份並由機構進行保管,投資人有可能因為不持有協議發生次生風險,因此投資人應當在權利處置過程中謹慎判斷。

  本金對摺

  更令投資者不滿的是“紓困方案”本身。記者多方打聽得知,方案至今沒有一份文字說明,均為聯儲證券接待投資者人士的口頭表述。記者7月25日詢問聯儲證券時,對方也表示具體協議框架屬於商業秘密,不方便透露。

  根據投資者的說法,這份紓困方案可以簡要概括為幾點:一、每份合同先給予30萬元的紓困資金,第二年再給予10萬元,這部分需簽訂該份額的轉讓協議。

  二、第三年投資者可以選擇任意一種方案:A方案是第三方機構收購剩餘全部份額,按照合同金額的50%補足差額,也就是“對摺收購,不計利息”;B方案是餘額不被第三方收購,以前的40萬轉讓協議依舊有效。三、如果經過2年的運作,項目清算結果良好,超過50%的部分仍歸原委託人,委託人支付前兩年得到的紓困資金的利息。

  其中,打五折讓很多投資人無法接受。一位投資者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投資200萬,到了第三年總共收回100萬,但是100萬資金5年的利息也得有幾十萬了,也打了水漂。”

  聯儲證券方面對記者表示,已經有投資人填寫了意向書。另外,方案提到“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在項目清算過程中,鑒於非現金資產通過司法訴訟等手段實現債權的過程存在時間、結果的不確定性等客觀實際情況……管理人本著為委託人最大權益服務的精神,在嚴格遵循監管新規的前提下,積極尋求專業機構以市場化運營手段對部分個人投資者紓困。”

  投資者也表示無法接受:“資管新規規定,因管理人管理失職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恭弘=葉恭弘家平表示,目前較多的司法判例以及學術觀點認為,違反禁止剛性兌付規定的行為,還應當由監管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但其作出的兌付承諾具有民事效力,承諾人應當履行其承諾。

  不過,恭弘=葉恭弘家平也指出,剛性兌付與違反信義義務的賠償責任屬於不同的法律性質。信義義務是指,管理人依法應當履行其作為受託人的善管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如受託人未能盡到信義義務,則投資人可以要求受託人予以賠償,這並不是剛性兌付,目前資管違約糾紛中遇到多數問題都是因為受託人的勤勉義務而引起的爭議,投資者無理要求剛性兌付的反而相對較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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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責任編輯:DF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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