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監管新規:不合規平台能退盡退、能關盡關

1月23日消息,在經歷爆雷潮和監管風暴后,網貸行業洗牌節奏進一步加快。

近日,央行和銀保監會聯合下發《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下稱《175號文》),加快網貸行業風險出清,對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進行了細化。

根據《175號文》显示,文件對P2P網貸機構進行了細分,要求各地在摸清轄區內P2P網貸機構底數的基礎上,按照風險狀況進行分類,繪製風險圖譜,明確任務清單。

同樣,《175號文》還明確了監管當前的態度,總體工作要求是堅持以機構退出為主要方向,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餘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

對此,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薛洪言表示,從目前的監管思路來看,監管機構正綜合通過存量清理、轉型引導、切斷風險傳染鏈條等方式,逐步化解潛在風險,為備案的推進掃清障礙。

分類處置P2P網貸機構

隨着自查、檢查、核查輪番上陣后,網貸行業迎來新一輪監管政策,將對網貸機構進行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

《175號文》將網貸機構分為已出險機構和未出險機構。已出險機構指的是出現出借人資金無法正常兌付或其他重大風險隱患,風險已經暴露,已不能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未出險機構與之相反。

其中,按照公安部門是否立案,監管將已出險機構分為已立案機構和未立案機構。已立案機構包括公安部門立案的機構和投案自首的機構。按照出險后是否配合政府開展風險處置工作,監管將未立案機構分為惡意退出類機構和主動清退類機構。

另外,未出險機構則按照存量業務規模進行分類,分為殭屍類機構、規模較小機構、規模較大機構,其中,規模較大機構根據風險狀況進行分類分為高風險機構、正常機構。

具體來看,監管將全部網貸機構分為六大類。首先,針對已出險機構中已立案的機構處置工作目標為:提高追贓挽損水平,穩控投資者情緒;其次,針對已出險但未立案機構處置工作目標為:平穩有序處置風險,不發生群體性事件;再次,針對殭屍類機構處置工作目標為:儘快推動機構主體退出;第四,針對在營規模較小機構,處置工作目標為:堅決推動市場出清,引導無風險退出; 第五,針對在營的高風險機構,處置的工作目標是穩妥推動市場出清,努力實現良性退出;最後,針對正常運營機構,處置工作的目標是:堅決清理違法違規業務,不留風險隱患。

監管在針對P2P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后,又提出了兩大要求。其中,《175號文》提出,網貸機構採取名單制管理。網貸機構整治名單已鎖定為網安中心數據報送管理系統中錄入的機構。對於系統內未正常報數的網貸機構以及系統名單外的機構,各省網貸整治辦要立即移送當地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進行處置。

此外,《175號文》還提出集中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各省網貸整治辦負責本地區網貸機構集中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實施,確定集中信息披露機構名單。相關工作應於2019年3月底前完成。

網貸平台“退、轉、存”

針對監管下發的《175號文》,網貸專欄作家肥皂大叔將此解讀成三個字“退、轉、存”。

其一,“退”指的是監管不再對網貸平台進行“一鍋燉”,而是根據不同風險進行了不同的分類和處置。從整個基調看,監管將對出現問題的平台和已經曝露問題的問題進行“清退”。

其二,“轉”指的是監管給網貸平台提供了一條轉型的出路。《175號文》提到,引導P2P網貸平台向網絡小貸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公司提供導流。

其三,“存”指的是嚴格符合監管合規要求的平台將會存活下來。《175號文》雖然沒有給出網貸平台具體的備案時間表,但文件提到,相關風險化解工作將於2019年3月底前完成。那麼,在完成風險化解工作后,網貸平台行政檢查也相繼公布結果。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表示,《175號文》最值得關注有兩點,一是,針對高風險網貸機構,在清退前不允許金融機構提供擔保增信。那麼,此前引入第三方擔保機構的保險信用違約險模式可能走不通。雖然,《175號文》只針對高風險在營機構,但今後第三方增信模式也會受到影響。其中,第三方擔保影響不大,仍是下一步P2P網貸增信的主流模式。但網貸與保險機構合作的模式可能無法繼續,這與之前銀保監會加強保險機構與互聯網金融合作的監管方向一致。

二是,允許有條件的合規機構轉型網絡小貸和助貸導流機構。從此,網絡小貸可不再是信息中介,而是信用中介。這是官方第一次為P2P網貸轉型打開了信用中介的口子,這一條值得期待。那些合規的大型平台,特別是股東和資金實力較強的平台,可以在滿足網絡小貸申請資質的要求情況下,申請具有信用中介屬性的金融機構牌照,當然也會按照比P2P更嚴的監管標準展業。

監管常規化何時到來?

最怕空氣突然安靜,最怕監管突然的關心,這大概是網貸行業最卑微的感受。

梳理從2016年至今的網貸監管政策,一方面是監管政策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也導致網貸行業逐漸失去了蓬勃的生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在《反思互聯網金融監管》中談到,政府仍然沒有擺脫運動式的執法狀態。現在刑事司法領域的運動式執法已經比較少見,但在金融領域仍然可以看到。

“起初各個監管機構各掃門前雪,不在其管轄範圍內就不管,只管持牌機構。這使得各類互聯網金融企業野蠻生長,之後風險頻發,然後監管機構就重點打擊、治理整頓。過幾年,整個過程會再來一遍,我們對非法集資一輪又一輪的打擊就是一個例證。”彭冰在文中稱。

彭冰進一步表示,“首先我們目前的日常性金融監管體制不能應對金融創新產生的風險;其次,這麼多年,金融領域一直呈現“治亂循環”運動式執法模式,說明我們一直在對金融體制修修補補,缺乏進行頂層設計的決心和勇氣。”

同樣,董雲峰在《從“雙降”到“三降”,運動式監管何時休?》文章中談到,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真的有那麼難嗎?到底是監管技術的問題,還是非技術的問題。無論是生是死,無論備案還是牌照,無論信息中介還是信用中介,無論門檻有多高、標準有多嚴,當前最重要的是明確政策預期,儘快告別“雙降”、“三降”等運動式整治,回歸監管常態。

那麼常規化監管何時到來?“備案之後吧!”薛洪言最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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