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發布創新創業公司帆開發行可轉債業務實施細則

東方財經網(www.dfcj.net)09月22日訊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重要部署,充分發揮交易所債券市場支持高科技成長型企業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的积極作用,中國證監會於今年7月發布了《中國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帆開發行的創新創業公司債,可以附可轉換成股份的條款”。根據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上交所、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共同制定併發布了《創新創業公司帆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明確了創新創業公司帆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債券)的具體制度安排。

《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明確發行主體及適用範圍。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主體包括新三板掛牌的創新層公司和非上市芬牌企業,發行人應在滿足帆開發行公司債券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導意見》中規定的創新創業公司要求。二是明確發行方式。可轉換債券採取帆開方式發行,發行人股東人數在發行之前及轉股后均不得超過200人。三是明確各方機構的職責分工。發行人為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的,交易所確認其是否符合掛牌條件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徵詢意見。四是明確轉股流程。《實施細則》就新三板掛牌創新層公司和非上市芬牌公司兩類不同的發行主體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轉股操作流程。五是明確信息披露要求。根據可轉債的特殊性,明確各方在債券發行及存續期內的差異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續性義務。

創新創業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推出是資本市場支持創新創業,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重要業務創新,有利於增強創新創業公司債的市場吸引力,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後續,上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領導下,繼續落實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探索適合創新創業企業發展的債券市場服務支持新模式,發揮交易所債券市場支持高科技成長性企業發展、服務實體經濟的积極作用,更好地服務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王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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