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刑案呈現新趨勢 “逃廢債”問題備受重視

隨着互金行業的深入發展和市場出清,以P2P網絡借貸平台為例,其刑事案件的發案逐漸趨緩。類似2018年年中暴雷潮,可能在本年度不會集中出現,而且,我們發現如今的立案也並非“必然發生”逮捕。我們在一定觀察的基礎上,對今年互金刑事案件做如下預測:

1. 廣“積糧”,緩羈押

越來越成熟的辦案手段+越來越理性的出借人,這是總體上我們對近期互金刑案的感性認識。

在出現兌付問題的事件中,對比去年同期的做法,今年的做法相對緩和,會給涉事一方足夠的時間和自由度去“催收”和“挽損”。同時,我們發現辦案機關對出借人“知情權”的保護越來越到位,辦案進度及時在維權群里同步信息,降低出借人(金融消費者)以訛傳訛的概率,對維護案件的辦理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從1月份、2月份我們觀察的案例來看,P2P網貸平台涉刑案件中基本都採取了“及時立案”,加暫時不採取強制措施的處理手法,其目的很明顯,首先是要給情緒激動的出借人一個“已立案”的定心丸,然後,對於大家最關心的“催收”問題,本着“解鈴還須系鈴人”的思路,留實際控制人和催收負責人在外邊(不採取羈押措施),催促其及時還款或催收。目前看來,這些做法的效果比較顯著,出借人情緒穩定,專戶上的資金也在不斷回收。

2. 出借人情緒“穩定度”較高

作為P2P網貸的出借人之一,颯姐有着切身的感受,在一次上海某P2P暴雷事件中,差一點就中雷。身邊的出借人朋友也有很多,最多的一位曾經有14雷在手的“輝煌戰績”……

隨着2014年、2017年、2018年的淬鍊,老出借人的經濟和精神承受力都在逐步提高,對出現“逾期”、“展期”的事件,開始變得越來越能夠容忍,不再像最初的時候,一有風吹草動就“組團”,現在反而淡定了。對3-6個月的展期,接受度已經很高;對12個月以上的展期,接受度也逐漸提高。有時候我們也驚訝,淡定得有些過於平靜了,還是應該主動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們觀察發現,出借人還是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更認可每個月有現金分配的“兌付方案”。同時,相較於實物和股權,更傾向於接受實物作為對價折抵“債權”,平台股權最不受待見,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公司股權有一定的接受度。

3. “逃廢債”問題,更受重視

在某沿海城市曾經辦理過一起P2P網貸平台涉刑案,起訴罪名為刑法第192條的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76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最終,法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拿掉了被告人的集資詐騙罪名,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颯姐最後一次見被告人,詢問他有什麼需要反映的問題,他很堅決地說,一定要舉報那些逃廢債的人,是他們真正用了錢,又不還錢,才造成悲劇。

我們欣喜地看到,如今各方都開始重視逃廢債問題的處理,對於拒不歸還出借人資金的老賴,百行徵信等會將其列入“失信人名單”;同時,在各地辦案時,公安機關也會有意接納類似舉報,如發現證據線索,會按照詐騙罪等進行立案偵查。當然,我們也發現了一些出借人涉刑的問題,如果從金融機構低息以某特定理由貸款,後放到P2P平台理財賺取利差,那麼,可能涉嫌高利轉貸罪等,請諸位三思而後行。

4. 寫在最後…

沉舟側畔千帆過,互金刑案今年可能仍然處於高位,但其風險可控,烈度比前幾次雷潮要小。

辦案機關的態度明確了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宗旨,同時,也會兼顧行業特點和歷史背景,對於P2P行業的問題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開放更多的回款渠道,將部分涉案人員暫不羈押是符合案件需要和集資參與人利益的做法。在出借人情緒穩定度較高的情況下,嚴厲打擊逃廢債等問題,我們相信網貸涉刑案件的處理會越來越穩妥,越來越有章法,從而更有效地保障各方的合法利益!

(注:作者系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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