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研究發布7項對外開放新政策措施

摘要 【銀保監會研究發布7項對外開放新政策措施】一、鼓勵境外金融機構參与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二、允許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三、允許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設立、參股養老金管理公司;四、支持外資全資設立或參股貨幣經紀公司;五、縮短外資人身險公司外資股比限制從51%提高至100%的過渡期至2020年;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七、放寬外資保險公司准入條件,取消30年經營年限要求。(銀保監會網站)

  持續推進對外開放 優化金融領域外資營商環境

  ——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就銀行保險業最新公布的對外開放措施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

  本報記者近日就銀行保險業最新公布的對外開放措施採訪了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該發言人表示,銀保監會持續推進銀行保險業對外開放,優化金融領域外資營商環境,豐富市場供給,增強市場活力,提升競爭能力,促進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近日研究發布了7項對外開放新政策措施。

  一、鼓勵境外金融機構參与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可以由商業銀行全資設立,也可以與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企業共同出資設立。引進在財富管理等方面具有專長和國際影響力的外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銀行理財子公司,有利於引入國際上資產管理行業先進成熟的投資理念、經營策略、激勵機制和合規風控體系,進一步豐富金融產品供給,激發市場競爭活力,促進我國銀行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銀保監會將指導有條件、有意願的銀行加強與相關外資金融機構主動接觸,持續鼓勵和引導銀行理財子公司做好引進外資工作。

  二、允許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

  我國資管市場規模和發展潛力巨大,現有資管機構難以完全滿足快速增長的多元化市場需求。包括理財子公司在內的中資銀行和保險公司資管機構,與國際先進資管機構相比,多數成立時間較短、經驗較少。目前,中資銀行、保險公司與外資先進資管機構以業務合作為主,允許合資成立外資控股理財公司,有利於引進國際先進的資管實踐和專業經驗,促進資管業及資本市場穩健發展,有利於發揮中外資資產管理機構各自優勢,進一步豐富市場主體和業務產品,滿足投資者多元化服務需求。同時,現有中資銀行和保險公司資管子公司可以與其參股的外方理財公司形成互補,適度錯位發展。

  允許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前期可採取試點方式,優先支持國外市場公認的成熟穩健財富管理機構進入,既可全部募集人民幣資金,也可募集部分外幣長期資金。在試點過程中,銀保監會將更加註重監管的專業性、審慎性、穩定性,更加註重事中事後監管,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方式引導機構合規穩健發展,並及時總結試點經驗,適時研究擴大試點範圍。

  三、允許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設立、參股養老金管理公司

  目前,我國養老金管理市場以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為主,規模和增長有限。而國內養老金管理公司還處於試點階段,試點採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方式,只有1家由建行設立的建信養老金管理公司。允許外資設立養老金管理公司,有利於增加主體類型,增強市場活力,引入成熟養老金管理經驗,提升養老金投資管理水平。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並繼續採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方式,會同相關部委共同做好養老金管理公司許可准入工作。

  四、支持外資全資設立或參股貨幣經紀公司

  2005年,國務院批准開展貨幣經紀公司試點。試點以來,已設立的5家貨幣經紀公司积極開展境內外外匯市場、貨幣市場、債券市場、衍生產品市場交易,對活躍我國金融市場、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發揮了积極作用。目前,世界排名靠前的五大貨幣經紀公司均通過合資方式參与設立了我國的5家貨幣經紀公司。

  進一步提高貨幣經紀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有利於充分發揮外方股東的經營管理優勢,提高貨幣經紀公司經營效率,促進行業有序競爭,提高金融市場的透明度和交易效率。銀保監會积極支持現有貨幣經紀公司的中外資股東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行確定外資股比。同時,在綜合評估新設貨幣經紀公司對現有市場競爭格局影響的基礎上,穩妥推進外資新設貨幣經紀公司。

  五、縮短外資人身險公司外資股比限制從51%提高至100%的過渡期至2020年

  2019年7月2日,李克強總理在2019年達沃斯論壇開幕式上發表特別緻辭時表示,將原來規定2021年取消外資壽險股比限制提前至2020年。取消外資壽險公司股比限制,有利於吸引更多優質外資保險機構進入中國市場,引入更加先進的經營理念和更加多元化的壽險產品,增強壽險市場活力,為實體經濟提供更好的服務。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出台,並在相關行政許可工作中及時落實規定。同時,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維護市場秩序。

  六、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

  放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有利於吸收借鑒境外優秀保險機構的經驗做法,激發國內保險資產管理市場活力,促進提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能力,更好服務於保險資產的保值增值。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抓緊修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落實開放措施。在擴大開放的同時,銀保監會將繼續完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要求,加強股東資質管理,進一步強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持續合規要求,切實防範各類風險。

  七、放寬外資保險公司准入條件,取消30年經營年限要求

  目前,外國保險公司來華設立外資保險公司需滿足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的要求。近年來,隨着對外開放的深化,大部分《財富》世界500強的外國保險公司都已進入中國,在中國保險市場發揮了积極作用。取消30年經營年限要求,為具有經營特色和專長但經營年限不足的外國保險公司來華創造了條件,有利於進一步豐富保險市場主體和保險專業服務,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歡迎更多符合條件的外國保險公司來華設立營業機構,將自身先進經驗與中國實際相結合,與中資公司在競爭中相互促進,共同服務實體經濟和廣大消費者日益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需求。銀保監會將立即啟動相關法規修改,完成后即付諸實施。

(文章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責任編輯:DF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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