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正或淘汰:跨境外匯支付持牌企業生死時刻

2013年開展的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在今年迎來一個重要的歷史時刻,而那些擁有跨境支付試點牌照的支付機構也將“轉正”或者“離場”。

億邦動力了解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於4月29日已經發布了《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支付機構開展外匯業務時的多項管理要求。

與此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了《辦法》實施前參與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支付機構需要按照《辦法》要求,在7月29日前向註冊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進行名錄登記。但據某家正申請名錄登記的支付機構表示,本次名錄登記的材料遞交最終截止時間或定在6月末,距今不到一個月時間。

這也意味着並不是所有參與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支付機構均一定能獲得名錄登記。

顯然,正式的管理辦法文件發布將讓跨境外匯支付行業變得更加規範,但對部分跨境支付企業來說則預示着“優勝劣汰”的時間來了。

明確登記門檻 或僅有一半以下企業“轉正”?

在這個全球化的世界下,跨境交易的應用場景越來越多樣化。在全球範圍內買賣商品、出國旅遊留學、購買海外服務……這一系列業務的交易基礎均是跨境支付。

跨境支付有兩種形式,一種為人民幣跨境支付,涉及的是人民幣交易;另一種為跨境外匯支付,涉及的是外幣和人民幣的交易。本次《辦法》針對的則是跨境外匯支付的業態。

實際上,早在2013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就開始在上海、北京、重慶、浙江、深圳等5個地區開展支付機構跨境电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

隨後,在2015年,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部分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允許支付機構為跨境电子商務交易雙方提供外匯資金收付及結售匯服務。

根據公開資料显示,目前,擁有跨境外匯支付試點牌照的企業一共有30家。現在,無論是這30家在過去獲得試點批複的支付機構還是未獲得試點批複的支付機構,均需按照《辦法》進行登記和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

但對於部分支付機構來說,要“續牌”並不是一件易事。

寶付是一家獲得跨境外匯支付試點批複的企業,其跨境事業部負責人向億邦動力指出,外管局會根據每家支付機構開展業務的實際情況及風險控制情況去決定是否給其進行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名錄登記。

業務情況包括交易規模和處罰經歷。該負責人認為一年交易額有幾十到上百億元的支付機構比較成熟,在重新申請跨境外匯支付名錄登記時會處在有利位置上,而對於那些一年只有幾億元交易額的支付機構來說則會比較有危險。而在擁有一定交易規模的情況下,那些沒有嚴重外管局和央行處罰經歷的支付企業或能較順利申請新“牌照”。

此外,他還強調《辦法》中開始對支付公司的風控能力做出嚴格的要求,這個要求涵蓋支付公司的風控團隊從業員數量、背景經歷等。

對比本次發布的《辦法》和2015年發布的《通知》,前者目前要求支付公司至少有5名熟悉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的人員,而後者則主要明確要求企業2年內無重大違反人民幣及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申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的條件對比左為《辦法》中的條件右為過去試點時期《通知》中的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也規定名錄登記只有5年有效期。期滿后,支付機構擬繼續開展外匯業務的,應在距到期日至少3個月前向註冊地分局提出延續登記的申請。

綜合上面一系列的條件,寶付跨境事業部負責人認為,目前30家獲得跨境外匯支付試點批複的支付企業中,很可能只有部分企業能登記成功,實現“轉正”。

規範細節 業務範圍變廣

值得注意的是,“轉正”后的支付企業能開展的跨境外匯支付業務的範圍也會比過去更廣。

對比本次發布的《辦法》和2015年發布的《通知》,後者描述的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指的則是支付機構通過銀行為电子商務(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交易雙方提供跨境互聯網支付所涉的外匯資金集中收付及相關結售匯服務;而前者則把市場交易主體擴展為电子商務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

據跨境電商物流企業杭州樂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CEO王薇表示,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均被《辦法》中描述的市場交易主體所包含。

除此之外,在跨境外匯支付試點時期,支付機構所申請的業務範圍是有限制的。比如有的企業僅申請到“貨物貿易、留學教育、航空機票及酒店住宿”等業務範圍,而有的企業則可以申請“貨物貿易、留學教育、航空機票、酒店住宿、國際運輸、旅遊服務、國際展覽”等更多可開展的業務範圍。但現在重新登記后,支付企業的業務範圍有望擴展。

除了跨境支付可以開展的業務範圍擴展外,《辦法》也重新明確了過去並未明確的境外支付主體付購匯的情況。

《辦法》第十九條指出,支付機構應區分电子商務經營者和消費者,對市場交易主體進行管理,並建立健全市場交易主體管理制度。市場交易主體為境外主體的,支付機構應對其身份進行分類標識,相關外匯業務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易觀金融行業高級分析師王蓬博向億邦動力表示,上述規定明確購付匯側允許付款主體是境外主體,收結匯側允許收款主體是境外主體。該條列普遍被業內人士理解為跨境支付企業可以跟境外持牌支付機構(比如Payoneer)合作,讓境外持牌支付機構幫其在境外收款,自己提供結匯服務,該場景經常出現在跨境出口電商收款服務上。而過去並未明確該業務場景的合規性。

該規定適用於另一個比較普遍的場景即跨境進口電商上。另一家獲得跨境外匯支付試點批複企業的跨境業務負責人告訴億邦動力,進口電商的部分貨權屬於海外商戶,該規定明確市場主體可以是這類商戶。

顯然,無論在業務範圍和市場主體範圍上,《辦法》都進行了更細的闡述,而這也讓跨境支付企業在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時有規可依。

“隱藏彩蛋”被熱議

《辦法》對支付機構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做了詳細的規範。但在外匯總局13號文中,除了引出《辦法》的發布以及過渡政策外,還在第二條中指出銀行在滿足交易信息採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可參照《辦法》第十二條,申請憑交易电子信息為跨境电子商務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針對該條規定,業內卻傳來兩種截然不同的聲音:

一個聲音是認為本次13號文對應的監管對象是支付機構,跨境支付名錄登記是給支付機構的,並不適用於銀行,銀行本身也不是直接面向市場交易主體的,因為這是不合規的;

另一種聲音則認為,該規則就是表示銀行若符合支付機構申請牌照的條件,則能直接給市場主體提供跨境支付服務。

“從該規則的描述上可以了解到,符合監管條件的銀行以後是可以直接提供跨境外匯支付服務的,也就是說銀行可以和試點企業做同樣的業務。”一家獲得跨境外匯支付試點批複的企業的聯合創始人如此說道。

對此,一家並未獲得跨境外匯支付試點批複的企業則指出,如果銀行可以直接開展跨境支付業務,那麼未獲得名錄登記的企業就可以跟銀行直接合作,給用戶提供跨境支付服務。這對於未持牌企業是一個利好。

當然,銀行可能可以直接做跨境外匯支付業務的背景下,銀行本身是否擁有直接提供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能力也是業內關注的焦點之一。

一位在跨境支付領域深耕多年的資深專家認為,銀行本身跟支付機構是合作關係,支付機構在前端去獲客,銀行負責背後的渠道,如果銀行自己做跨境外匯支付業務,成本會更低。“但從另一個角度去看,儘管銀行自己可以開展業務,但並不一定擁有支付機構擁有的獲客能力和支付系統能力。”

易觀金融的王蓬博也指出,現在很少有銀行已經建立了跨境電商支付的系統,所以儘管開放銀行可以去做跨境外匯支付業務,銀行跟支付機構暫時不會構成競爭關係。

“實際上,目前有個別銀行已經在做跨境外匯支付業務,但這個量很少。這些銀行有部分並不是採用現有支付機構的標準去規範自己的,而是按銀行自己的邏輯去做業務的。所以,該條例的提出更多是針對這些已經在做跨境支付業務的銀行,讓他們採用跟支付機構一樣的監管方式,把他們規範起來。按《辦法》的規範去採集信息。”一家持試點牌照的支付企業說道。

該規則最終的意義仍需等國家外匯管理局作進一步解析。但無論如何,13號文的發布正預示着跨境外匯支付行為的規範化時代來臨。對於實力不足的企業,規範化意味着淘汰,但對於優質有能力的企業來說規範化則意味着機遇。

大浪淘沙,優勝劣汰的過程是存在的,留下來則是經過市場驗證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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