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頭條”訴“哇趣頭條”不正當競爭

  11月27日,“趣頭條”App經營者上海基分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分傳播”)因認為北京弘邦君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邦君達”)使用“哇趣頭條”作為其App及官方網站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將其訴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哇趣頭條”作為其軟件名稱或者作為其軟件的官方網站名稱的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支出費用150萬元。

  據了解,原告基分傳播訴稱,其經營的“趣頭條”App是一款內容資訊類移動應用軟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趣頭條”長期作為該App的使用名稱,造成用戶習慣用“趣頭條”指代“趣頭條”App,而且原告已將“趣頭條”進行著作權登記並獲得作品登記證書。

 

  與此同時,“哇趣頭條”App與“趣頭條”App在應用領域、服務對象等方面均相同,二者均屬於資訊類移動應用軟件,提供各類資訊供用戶閱讀和分享,服務對象均為移動平台用戶。

  另外,“哇趣頭條”與“趣頭條”通過社交關係推廣其產品,獲取用戶的經營模式和獲客機制相同,並且再採用與“趣頭條”App高度近似的產品名稱,容易讓消費者誤認二者為同一產品,或者存在某種關聯,所以認為“哇趣頭條”App運營者與該公司間存在直接競爭關係。

  公開資料显示,趣頭條App上線於2016年,2018年3月16日,趣頭條宣布完成超過2億美元B輪融資,由騰訊領投,尚�A資本、小米、順為資本等跟投,A輪投資人跟投,整體投后估值超過16億美元。2018年8月18日,趣頭條提交美國IPO申請,於9月14日正式掛牌納斯達克交易所。業內人士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分為三個部分,總則、競爭行為以及法律責任,而法院判定雙方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要從具體的競爭行為來進行確認。如果被告方的行為與法律中所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符合,那麼就很難判定被告方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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