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搶紅包要繳稅”上熱搜 公告明確個人互贈可免

7月15日消息,今日,一則有關“網絡搶紅包要繳稅了”的話題一度衝上微博熱搜,引發廣大網友的關注和討論。

據《電商報》了解,有關這一話題的討論源於今年6月26日由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其中對個稅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徵稅項目進行了調整,並對網絡紅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稅進行了明確。根據《公告》,網絡紅包納入禮品範圍,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20%個人所得稅。

《公告》明確,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有專業人士便舉例稱,如某商家在電商平台做推廣活動,通過APP(應用程序)向用戶發放10萬元紅包,根據規定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髮網絡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因此,商家發放的10萬元紅包有2種解決途徑,一是商家承擔個稅,10萬元還原成稅前金額12.5萬元,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2.5萬元,商家實際發放紅包10萬元;二是由廣大用戶承擔個稅,商家代扣代繳個稅2萬元,扣完個稅後發放8萬元紅包。

而電商平台在“雙11”“6·18”期間推出的滿減活動,則是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網友普遍關注的自己搶親朋好友的紅包是否需要繳稅的疑問,《公告》則明確指出,“網絡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絡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之內。

據《電商報》了解,之所以對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徵稅,是為了更好的打擊偷稅漏稅,有業內人士指出,企業紅包不利於稅收公平和收入公平,為企業偷稅漏稅提供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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