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大量購買工藝品 法院判合同效力待定

  中國消費者報福州訊(記者 張文章)一名患病30年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大量購買工藝品進行囤積,並因此寫了18萬元多的貨款欠條。這樣的購買合同有效嗎?3月底,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對此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一審判決,該患者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訂立的合同在未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

  原告蘇某在廈門做工藝品生意,被告曾某為廈門本地人。2019年起,曾某陸續向蘇某購買仿象牙製品、項鏈、手串等工藝品,購買金額高達18萬元多。2019年5月22日,曾某向蘇某出具一張《欠款條》,確認共欠蘇某貨款183810元,還款有效期為8年(即2019年6月至2027年6月),不退換貨,每月支付600元。欠條出具后,曾某至今僅支付貨款1200元,尚欠貨款182600元未付。蘇某催討未果,於2019年10月28日向思明區法院起訴,要求曾某支付剩餘貨款。

  思明區法院查明,曾某精神障礙30年,曾在精神病專科醫院住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多年來一直服用抗精神病葯治療,社會功能逐漸衰退。經法院委託,廈門市仙岳醫院司法鑒定所於2019年11月1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曾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不完全性緩解,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據此,思明區法院於2019年11月8日作出判決,依法認定曾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隨後,思明區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對此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審理。曾某委託訴訟代理人郭貝貝在法庭上辯稱,曾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並未從事批發行業、也未向親友進行饋贈,完全無需大量購買仿象牙製品以及玉石進行囤積。這正說明曾某並不是一個精神健康狀況良好的成年人。此案涉及買賣合同金額達18萬餘元,明顯超出了其作為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能實施的法律行為。曾某已明確告知蘇某自己短期內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蘇某還通過微信向曾某詢問是否繼續購買其他物品,明顯與正常的商品交易習慣不符。因此,曾某所實施的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符的民事行為,所訂立的合同在未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故請求法院駁回蘇某的訴訟請求。

  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向蘇某購買大量工藝品,顯然不屬於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後有效。目前,曾某向蘇某購買工藝品,並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雙方之間的買賣關係效力待定。故蘇某有關支付貨款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日前,思明區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令駁回原告蘇某索要貨款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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