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鋪登記要注意甚麼呢?

當舖業之核准籌設家數,依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人口數,自本法施行後,第一年每增加三萬人籌設一家。

第二年起每增加二萬人籌設一家為基準。但本法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不列入計算。

由當地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發給籌設同意書。

申請者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按指定之期限籌設完成,並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勘驗,經勘驗合格取得許可證後。

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 前項籌設經勘驗不合格,且未能於指定之期限改善並申請複勘者,由當地主管機關廢止籌設同意書。

籌設或依法登記或限期改善,如因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期限完成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第六項所定六個月期限辦妥登記,且未申請展期者,或申請展期後仍未辦妥登記者,由當地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審核籌設申請、審核發給籌設同意書、勘驗、許可及廢止作業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當舖業之負責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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