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問題醫用口罩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新冠肺炎疫情還在蔓延,在這場沒有硝煙的戰鬥中,口罩不僅是必需品,更成為了斷銷品。而有人卻瞄準了“商機”,大發不義之財。

  近日,接連有警方偵破“天價口罩”“偽劣口罩”“三無口罩”案件。在這些案件中,不法商販或低價收購過期口罩,改頭換面再高價對外銷售;或沒有生產許可和生產條件,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或生產、銷售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者名稱的口罩。這些問題口罩,在生產出來后被打着“醫用”“醫用外科”口罩的名義對外銷售。

  疫情當前,制售問題口罩的行為,究竟會涉嫌哪些犯罪?

  根據兩高兩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司法機關要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犯罪,同時也要堅持公正立場,秉持罪刑法定原則,這是依法防治的總體要求。

  “醫用口罩是醫療器械,不同於普通的棉紗、海綿、活性炭等口罩,生產問題醫用口罩或將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生產、銷售非醫用問題口罩,應當對產品質量鑒定后再定罪量刑。在明確了這兩點之後,就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形,確定相應罪名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強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台的《關於醫用一次性防護服等產品分類問題的通知》規定,醫用口罩屬於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醫用防護口罩需要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經營者應進行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醫用口罩包括: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普通醫用口罩,而普通的棉紗口罩、海綿口罩、活性炭口罩不在此列。

  “《意見》中明確規定,要依法嚴懲制假售假犯罪。可以肯定地說,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問題口罩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潘自強說。

  根據《意見》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關於醫用口罩的鑒定標準,可以參照國家標準GB19083-2010《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和行業標準YY0469-2004《醫用外科口罩技術要求》,若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可以認定為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的不合格口罩。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將過期口罩重新包裝再高價對外銷售的行為,儘管未以醫用口罩對外銷售,但銷售額滿五萬元,即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實施上述行為的,還將依法從重處罰。

  生產、銷售其他非醫用問題口罩,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生產偽劣口罩並假冒他人商標對外銷售的行為,銷售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同時觸犯以上兩個罪名,應擇一重罪處罰。具體而言,銷售額滿五萬元不滿二十萬元的,以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定罪;銷售額滿二十萬元以上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三無口罩”並不能直接等同於質量不合格產品,應當依據相關鑒定意見進行判斷。

  潘自強指出,對於利用疫情期間人們的恐慌和市場的需求,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賣出天價口罩、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潘自強說,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定,誠信經營,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廣大消費者需要提高警惕、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防護口罩,發現“偽劣”“三無”“天價”等問題口罩的,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防止更多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問題口罩流向市場。(記者 蒲曉磊)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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