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中院:對醫療衛生人員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

  中國消費者報瀋陽訊(記者王文郁)記者從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在日前出台的《關於對醫療衛生人員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措施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 《意見》,適用於瀋陽市兩級人民法院)中表示,將切實保護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維護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秩序,為新冠肺炎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用法律手段為“最美逆行者”提供全方位司法保護。

  據了解,根據《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參照《反家庭暴力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瀋陽法院審判實踐,《意見》將保障措施由事後懲治延伸至事前防禦。《意見》規定,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醫療衛生人員在醫療衛生服務中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醫療衛生人員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可以代為申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收取申請費。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二)有具體的請求;(三)有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現實危險的情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提供報警(出警)記錄、傷情照片、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微信短信等电子數據;所在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申請人因履行醫務行為使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員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申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相關證據。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不法侵害行為實施地或者結果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后,應當立即對申請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申請人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現實危險的證據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本着靈活、便捷的原則適當簡化審查程序,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調取證據予以核實或者舉行聽證。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以裁定方式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並立即開始執行。正在從事傳染病醫療救治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提出的申請,受理后,應當立即作出並開始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謾罵、恐嚇、侮辱、誹謗、推搡、毆打等不法行為;(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禁止被申請人進入申請人所在醫療衛生機構辦公區及其他區域;(四)禁止被申請人實施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和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變更或者延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申請人所在的醫療衛生機構、公安機關、被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不法侵害地的公安機關、申請人所在的醫療衛生機構、被申請人所在單位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應當予以協助執行。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根據情節輕重,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處以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線索、材料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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