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發布創新創業公司帆開發行可轉債業務實施細則

東方財經網(www.dfcj.net)09月22日訊

據深交所22日消息,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交易所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作用,积極支持創新創業,根據有關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聯合制定了《創新創業公司帆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實施細則(試行)》,現予以發布。

據了解,實施細則呈現以下四方面特點:

一是明確創新創業公司帆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及適用範圍。創新創業公司帆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創新創業可轉債”) 的發行人應在滿足帆開發行公司債券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導意見》中規定的創新創業公司要求。發行主體具體包括新三板掛牌的創新層公司和非上市芬牌企業兩大類。

二是明確以私募方式發行創新創業可轉債。創新創業可轉債應符合帆開發行公司債券轉讓條件的相關規定。《實施細則》基於轉股條款的特殊性,規定私募可轉債的發行人股東人數在發行之前應不超過200人,債券存續期限應不超過六年;發行人債券發行決議應對轉股價格的確定和修正、無法轉股時的利益補償安排要求進行明確;對於新三板創新層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債券持有人應在轉股前開通股轉公司合格投資者公開轉讓權限。

三是明確轉股流程。創新創業可轉債發行六個月後可進行轉股,轉股流程主要包括轉股申報及轉股操作兩個環節。轉股申報由投資者在轉股期內向交易所提交。《實施細則》就新三板創新層公司和非上市芬牌企業兩種不同情形分別明確了相關轉股操作流程。

四是明確信息披露要求。申報發行階段,發行人應披露現有股權結構、轉股價格及其確定方式、轉股及利益補償安排等事項。債券存續期內,《實施細則》要求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交易所帆開發行公司債券有關規定和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披露的時間不得晚於其他交易場所,發行人定期報告也應對轉股相關事項進行信息披露。對出現調整轉股價格、發行人股份被暫停轉讓或終止轉讓、持有人無法轉股等可能對可轉換債券交易價格或者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實施細則》規定發行人應及時向交易所提交並披露臨時報告。

據了解,上述規則於2017年9月22日起施行。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轉股條款的設置,一方面豐富了中小企業融資方式,降低了發行人的融資成本,另一方面保障了實務中投資機構根據與發行人簽訂的業績承諾等契約條款進行轉股的合法權益。轉股條款的設置也將增強帆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市場吸引力,有效促進創新創業企業社會資本形成機制的創新。下一步,深交所將在證監會領導下,繼續落實各項資本市場改革工作,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不斷激發市場活力,深入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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