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箱收費,觸了哪些“雷”?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任震宇)“豐巢快件箱收費”一事已告一段落,但引發的餘波卻仍未散去。消費者為何強烈反對快件箱收費,快件箱收費究竟觸了哪些“雷”?近日,《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多位法律學者、行業內專家,對此進行分析。

  事件背景:豐巢快件箱收費惹爭議

  近日,豐巢快件箱運營方深圳市豐巢科技有限公司宣布實行會員制,並對在豐巢快件箱中存放超12小時的快件進行收費。這一決定犹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多個城市的居民小區業主委員會發聲,反對豐巢快件箱收費,甚至宣布暫停豐巢快件箱在該小區的使用。

  中國消費者協會、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也先後發聲,要求快遞公司在使用快件箱存放快遞前,必須獲得消費者同意,還建議將智能快件箱服務納入公共消費範疇。

  豐巢科技有限公司解釋稱,此舉是為了促使消費者儘快取走快件,提高快件箱的周轉率,以服務更多的消費者。

  5月13日,國家郵政局約談了豐巢科技公司主要負責人,要求豐巢公司積極採取措施,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着手研究解決方案,調整完善收費機制,回應用戶合理訴求。豐巢科技公司主要負責人表示,將認真反思、汲取教訓,切實履行好企業的社會責任,立即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積極配合郵政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尋求企業規範發展和用戶放心滿意最佳結合點,做到依法經營誠信經營。

  快件箱收費行為涉嫌二次收費

  解筱文 中國交通運輸協會新技術促進分會專家委員、網經社电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快件箱服務是快遞末端服務的基礎保障之一,具有公益服務和便利利民特性。某些快件箱運營企業打着便民、公共服務的旗號完成快件箱市場的布局,又在疫情防控時期快遞員進小區投遞困難的背景下提出收費,實際上是綁架了快遞企業和消費群體,佔據稀缺公共資源,行“坐商”之利,實為不該。尤其是對包郵的商品或收件人已支付快遞費的快件,再向收件人收取快遞相關費用,還涉嫌“二次收費”。

  快件箱確實可以收費,但應該根據各地域快件箱使用情況決定收費額度。尤其是以極低成本進駐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的一些快件箱,以及免費入駐小區的快件箱,應該減免收費。

  而隨着疫情風險降低,快遞員或可直接進入小區,配送至消費者家中,這可能會讓快件箱運營企業陷入尷尬境地,剛剛培養起的大眾消費習慣也會隨着收費而改變,於是可能又不得不免費來“討好”消費者。

  快件箱服務的模式和方向是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的,應該悉心研究,將其納入社會物流體系,在體現公益服務的基礎上,發揮其更大的市場價值。當前快件箱發展的主要困境在於如何協調快遞企業和消費群體,公益服務和市場經營之間的矛盾,需要培養消費者使用習慣,進一步提升智能化服務水平,探索被各方接受的盈利模式。貿然粗暴收費,或轉嫁費用於消費者,可能斷送這種新興的末端物流服務方式。國家和地方業務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應該加快完善相關政策法規,實行“准入”和“退出”機制,在加強監管的同時,可以給予企業必要的政策優惠和稅收減免,支持鼓勵快件箱運營企業良性發展,也要倒逼快件箱運營企業從商業模式創新,以及供應鏈和服務生態中探求可持續發展,而不能放任其“佔山為王”“坐地收費”。

  免費存放時間不要一刀切

  朱巍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消協專家委員會委員

  《电子商務法》第二十條規定:“电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這一條規定了電商經營者在商品交付過程中所要承擔的義務,在商品或服務交付給消費者之前,整個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和責任,都是由电子商務經營者承擔的。也就是說,如果消費者打開快件發現裏面的商品已經損壞或者缺少,責任都是电子商務經營者的,所以它其實暗藏了電商消費者的一個重要權利,叫驗貨權。而快件箱的出現,不僅提供了收寄快件的方便,還延伸了消費者的驗貨權。如果快件送來時消費者不在家,消費者讓快遞員將快件放在家門口或者其他什麼地方,則快件被視為已經完成了移交,電商經營者不再承擔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消費者實際上等於放棄了驗貨權。但如果放在快件箱,由於快遞企業和快件箱運營方存在合作關係,則驗貨權依然存在。

  至於豐巢是否可以收費,需要注意一點,豐巢的模式是前12個小時免費,逾時收費。這個免費可以理解為消費者的快遞費里實際已經包含了這段時間存放的費用,但存放時間是有限的,不可能無限期的存放下去,這不利於快件箱的有效利用。畢竟快件箱的數量是有限的,如果允許無限期免費存放,會造成其他消費者無法使用快件箱,因此豐巢通過收費的方式促使消費者儘快取走快件,是可以理解的。但前提是快遞企業必須得到消費者的同意才能將快件放入快件箱,這是快件箱收費合理性的前提。

  此外,免費保管的具體時間也可以進一步商榷。豐巢公布的收費標準是全國統一的,但這種一刀切的標準不一定合理。比如靠近北京的河北燕郊鎮,是所謂的“睡城”,很多人一早就去北京上班,晚上很晚才回家,期間放入快件箱的快件可能就過了12小時的免費保管期,這對他們顯然是不公平的。建議建立快件箱運營企業、消協組織、社區、小區業委會共同參與的協商機制,根據地區特點,靈活設定快件箱的免費時間。

  強制使用侵犯消費者權益

  蒙慧欣 網經社电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分析師

  快件箱在用戶收件不便情況下,為用戶解決了快遞“最後一百米”的問題,它的作用是需要肯定的,尤其是疫情防控期間,為“無接觸”投遞發揮了巨大作用。

  快件箱服務的初衷是提供一種收件人收件不方便時可供存放的備選項,對於快遞公司而言,配送量大且需要保障快遞時效的前提下,將快件放進快件箱顯然是效率最高的選擇。但是快件箱的使用要建立在雙向選擇和自願的基礎上,快遞員將快件放置進快件箱前必須先徵得收件人同意。

  交通運輸部頒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徵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寄件人交寄物品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

  顯然,如果快遞員不告知消費者就將快件放進快件箱,就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如果消費者又因為儲存逾期被收費,則又被侵犯了公平交易權。若未經收件人同意使用快件箱,因超時而產生的費用,收件人就沒有義務支付。

  建議快遞公司在快件入櫃之前可發送信息告知收件人,同時告知收件人快件箱的收費標準,獲得收件人同意后再使用快件箱。如收件人不同意,則快遞員有義務按照收件人的要求進行投遞。在快件箱免費儲存期限快到之前,也應提醒收件人,催促其儘快收件。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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