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貸機構退出應首先考慮收購、兼并、重組等方式

8月7日消息,安徽省互聯網金融協會日前發布了《安徽省網絡借貸退出指引(試行)》,給出了包括網貸機構終止信息中介業務、清算註銷和業務轉型等多種退出情況的指引辦法。

根據《指引》,決定退出的網貸機構應遵循主動報備原則,在決定前的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機構所在金融監管機構報備,協會會員單位也需同時向協會進行報備。同時,協會將根據企業實際需要酌情組織幫助小組(律所、會所、資產管理公司)前往會員單位幫助工作。

《指引》同時提出,網貸機構在退出過程中,應遵循審慎性原則,首先考慮收購、兼并、重組等方式,切實做好債權持有人的資產清償工作,並积極安撫債權持有人的情緒,力求將退出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電商報》昨日還報道,安徽省互聯網金融協會在官網發布公告稱,協會領導已就運營網貸機構制定“三降”工作方案及未納入實時數據監測的網貸機構有序退出等相關事宜聽取了與會網貸機構負責人意見和建議,後續未納入實時數據監測網貸機構將被清退。

《電商報》注意到,上月末,山西省互聯網金融協會同樣作出了類似的表述,如今包括安徽省在內,近一周之內已經有兩個省份表示將清退未納入實時數據監測的網貸機構。

據《電商報》了解,上月初,互金整治領導小組和網貸整治領導小組聯合召開了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座談會,會上披露,為加強對網貸機構的動態監測和穿透式監管,有關部門建設了實時數據接入系統,實現網貸機構產品信息、債權信息、交易流水等明細數據全量、實時接入。

下附《安徽省網絡借貸退出指引(試行)》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平穩退出網貸行業,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貸機構等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我省網貸行業規範、穩健的發展環境,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網貸機構在作出退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行業(以下簡稱“網貸行業”)決定后,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退出,是指網貸機構終止經營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清算註銷、業務轉型等。

第二章退出原則

第四條主動報備原則。決定退出的網貸機構應在決定前20個工作日主動向機構所在金融監管機構報備,協會會員單位應同時向協會進行報備,協會將根據企業實際需要酌情組織幫助小組(律所、會所、資產管理公司)前往會員單位幫助工作。

第五條依法退出原則。網貸機構的退出必須在嚴格遵守《公司法》、《破產法》等法律、法規,並接受當地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保證退出過程合法、合規。

第六條審慎性原則。網貸機構在退出過程中,應首先考慮收購、兼并、重組等方式,切實做好債權持有人的資產清償工作,並积極安撫債權持有人的情緒,力求將退出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第七條积極配合原則。網貸機構退出過程中,網貸機構及其關聯公司應與金融監管機構、協會积極溝通,與債權持有人保持密切聯繫,以取得互相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確保市場退出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八條公開透明,控制風險原則。網貸機構市場退出過程有關資產處置事宜應公開、公正、透明,切實保護債權持有人利益,並適時通過平台進行公告,保障債權持有人對資產處置過程的知情權與監督權。

第三章 退出細則

第九條網貸公司確定退出行業后應按如下順序開展退出工作。

一、成立退出工作組,明確小組負責人。

二、向機構所在地金融辦報備,協會會員單位需同時向協會進行報備。

三、機構在報備后5個工作日內向報備機關出具明確的退出方案,確定機構退出期限,並上報機構相關情況。

具體報送內容

1、存量項目清單和清收情況

網貸機構應將平台存量項目和清收情況客觀、真實、全面地向上報。根據項目到期時間、是否正常還款、是否存在抵押物等信息提供分類匯總表,並對不良資產予以明確標註后加蓋公司公章上報。

2、出借人信息

網貸機構應將平台留有餘額的出借人信息,按照兌付時間,以及持有項目是否能夠按時兌付,是否涉及不良資產等進行歸納整理,並且在脫敏處理后加蓋公司公章上報。

3、退出工作小組負責人與成員名單

網貸機構應將平台退出工作小組負責人與成員信息與負責工作情況加蓋公章後上報。

4、退出計劃書

網貸機構應提交退出計劃書,就作出退出決定的原因、退出方案、存量項目處置及資金清算方案、退出時間表、應急預案、承諾書等提供書面材料,計劃書應當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並加蓋公司公章。

四、網貸機構在其所運營的官方渠道(網站/APP)發布退出公告,明確告知機構金融消費者退出決定,並設立專線電話,用以在退出期內接受機構金融消費者與其他相關人員的問詢。

五、成立出借人委員會,針對擬退出網貸機構,退出機構在平台正式發布退出公告10個工作日內,協助其出借人成立出借人委員會,選舉若干代表,參与平台退出期經營。(怎麼成立,代表怎麼選取)

六、網貸機構可成立共同委員會,由網貸機構管理層和出借人委員會代表共同經營,主要經營目的是存量項目的化解,待化解完畢,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共同委員會可確定是否聘請專業的聘請專業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在退出期結束后再進行專項審計,並據此確定投資人分配方案。方案需共同委員會投票通過。

第十條針對擬退出機構,退出期不能開展新的業務,平台高管限制高收入,管理層收入應與出借人委員會協商。平台專職解決存量項目化解,對於大額或者投資人數較多的項目的化解方案,由投委會或該項目投資人投票通過。

第十一條對於平台股東出資不足或出資不實的,或者股東、高管等侵害公司或投資人利益的,按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和相關法律辦理。涉及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對於最終不履行相關義務或判決結果的法人和自然人,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管理。

第四章資產處置

第十二條具有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背景的網貸機構,應由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集團等提供合理範圍內的資金援助,協助網貸機構盡量縮小不良貸款餘額和待償餘額之間的差額。

第十三條網貸機構應加強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合作,對退出方案進行合規分析和法律風險提示,對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形成合規性報告、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協助資產評估變現、組織參与資金清退等工作。

第十四條網貸機構應由退出期管理部門按相關程序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制定,分類實施不同化解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催收,委外,訴訟,打包出售)並通知相關出借人。

第十五條不良資產壓力過大的網貸機構可通過併購重組、債權轉讓、破產清算等方式积極籌措資金,並在出借人委員會的監督下,公平、公開、透明地補償出借人損失。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網貸機構應根據本指引做好業務退出工作,按要求推進存量項目平穩退出,清退出借人資金,維護社會穩定。

第十七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網站內容來源http://www.ds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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