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價格怎麼認定?湖北發布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行為認定與處理意見

  中國消費者報武漢訊(吳傑鵬 記者吳采平)1月27日上午11時,《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走訪了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黃鸝路中百超市、武商超市岳家嘴店,看到紅菜苔每斤2.99元、白蘿蔔每斤1.88元,超市內各類貨品種類豐富,價格正常,前來購物的消費者也不少,秩序井然,超市工作人員正忙着補貨。

  為加強湖北省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維護市場價格平穩,湖北省市場監管局發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衛生I級、II 級應急響應期間有關價格違法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意見。

  如何對違法漲價行為定性?湖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公共衛生I級、II級應急響應期間,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用商品、防護消毒商品,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果蔬、畜禽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米面油等食品,交通費等一律不得漲價。凡漲價的,依據《價格法》以“哄抬價格”定性查處。

  如何認定“哄抬價格”?自 2020年1月22日起,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一是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1月22日後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二是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購銷差額未與1月21日前保持一致並擴大的;三是所售商品無參照原價,購銷差價額超過15%的。

  “哄抬物價”如何處罰?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等規定,從快從重處理,併當場責令立即改正。

  據了解,該意見適用於湖北省市場監管系統查處商品零售和服務業的價格違法行為,有效期至湖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應急響應終止之日止。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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