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P2P屬於互聯網創新的關鍵 最高檢:看是否具有“非法性”

1月30日消息,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今日正式印發施行《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傑表示,區分P2P平台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界限,在於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徵。

《意見》明確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可以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針對P2P網絡借貸的問題,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傑表示,現行部門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均明確,P2P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P2P網絡借貸平台僅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不得從事線下營銷。違反相關禁止性規定,打着P2P網絡借貸平台旗號,實施非法集資活動,其行為具有“非法性”特徵。

網站內容來源http://www.dsb.cn/

【借錢借款相關精選資訊】

傳統典當業轉型新契機,高雄當鋪不再走單一路線!

讓你借錢更容易,高雄當舖線上平臺,加line好友諮詢更快速!

您可能也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