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經濟需要更為細緻包容的稅收管理

  共享經濟因其交易模式影響範圍廣,活躍程度高的特點,備受消費者追捧和市場關注。國家信息中心數據显示,2016年我國共享經濟市場交易額達3.45萬億元,同比增長103%,且平台企業數量超過1000家,參与分享人數達6億,提供服務人數約6000萬。德國資訊公司羅蘭貝格曾發布報告預測稱,2018年中國共享經濟規模將達2300億美元。然而由於這一新興商業模式的稅收核心要素難以確定,在稅收征管上存在着較大的爭議。

  共享經濟行業法規及稅制缺失引發可稅性爭議

  納稅主體、課稅對象和稅率是稅收制度的三大核心要素,共享經濟模式下能否準確確定三大要素是對其收稅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首先,納稅主體難以確定。共享經濟商業模式通過交易平台,將資源的供求雙方聯繫在一起,資金是由資源需求方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后返還網絡交易平台,扣除平台收入后餘下部分進入到資源供給者賬戶。從資金流向來看,第三方支付平台、網絡交易平台和資源供給方都是納稅主體,負有相應的納稅義務。

  然而,我國現有稅收制度並未對共享經濟的納稅主體制定明確而具體的規定,通常情形下,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對其實施稅收監管。但是,部分共享經濟的經營者(特別是個人經營者)只是按照共享運營平台的要求,辦理簡單的登記,沒有進行工商登記及稅務登記,導致無法準確認定徵稅主體。再加上,共享經濟模式下供應者和需求者之間的連接渠道僅是藉助網絡等第三方平台,交易雙方可以利用高科技技術變更或隱匿真實的身份信息,加大了稅收征管難度。

  以網約車為例,網約車服務過程至少涉及四方交易主體:車主、司機、乘客和網約車服務平台,這其中包括車主提供的車輛租賃服務,司機提供的駕駛服務,網約車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務等等,如此多樣複雜的業務,使得目前網約車服務的納稅主體的確定存在一定的困難。

  其次,課稅對象界限模糊。實際上,共享經濟商業模式下不同納稅人的稅負差異較大。以網約專車為例,當前滴滴優步平台下,約有80%的司機為自帶車輛兼做專車司機,這也使得當前網約車平台司機獲益所得劃分為哪個具體稅收項目也難以界定。另外,互聯網專車服務的本質與傳統交通運輸服務並無二致,其由始至終都是為了實現運載乘客的目的,而非單獨提供車輛租賃或者司機代駕,因此,貨物勞務稅的徵稅對象究竟應當界定為交通運輸服務,還是界定為有形動產租賃和司機駕駛勞務,目前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說明。

  最後,稅率不確定。營改增明確了交通運輸業與現代服務業的界限,且規定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增值稅稅率為11%,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的稅率為6%。共享經濟的網絡平台通常以科技公司或網絡信息技術公司為名稱註冊登記,其究竟屬於交通運輸業還是現代服務業目前還沒有定論。

   對共享經濟的稅收征管面臨不少挑戰

  當前共享服務的參与各方遍及全國各地,這就不得不提及到稅收管轄權的問題。比如,網約車平台通過網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運輸資源調配、數據實時共享等,機構所在地已在一定程度上被網絡虛擬化。根據現行稅收管轄權的認定方式,無論是通過機構所在地、勞務發生地還是消費地,都較難確定誰對其擁有稅收管轄權。例如,在北京享受滴滴出行的專車服務,但由於滴滴出行是在天津註冊的公司,那就屬於天津稅務部門的管轄範圍,與消費地北京無關。

  共享經濟交易活動是以共享網絡交易平台為基礎,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交易記錄以及憑證等都是各種电子化的数字信息,以票控稅的方法難以有效實施。實際情況中,一些網約車服務平台公司會選擇跨地區提供發票,比如,乘客在杭州享受網約車服務,然而乘客可能會收到在南京或合肥開具的發票,這與在哪裡發生經營業務就應該在那裡開具發票、繳納稅款的相關規定不符。同時,數據信息易被修改和刪除,使得稅務機關無法準確掌握真實的数字信息,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並且,共享經濟交易活動一般通過網上支付,不再使用貨幣、刷卡等傳統支付方式,物流、信息流、資金流集為一體,這給稅務機關監控應稅的資金流增加了困難。

  此外,由於存在為了賺取各類共享補貼而進行的刷單行為,使共享經濟的供應者與消費者之間的真實交易金額難以獲得,給稅收計征造成更大困難。

  稅務機關對共享經濟活動進行監控,還面臨着一個在合理成本的範圍內獲取必要信息與保護私人隱私和保護知識產權之間如何協調的問題。在共享經濟交易中,如果納稅人拒絕提供密碼,稅務機關對資料的解密將變得耗時耗力,甚至無法實現,對納稅人偷逃稅款的認定將缺乏依據。

  共享經濟的稅收治理對策

  按照現行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對於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以共享單車為例,目前各類共享單車企業僅在註冊地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未備案總分支機構信息,導致其他縣區局後續稅務管理、稅款徵收缺少基礎信息。因此,筆者認為共享單車企業在各地落戶后,可以考慮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同時,由於目前營改增相關政策中,對共享經濟收入的界定還比較模糊,未明確跨縣市提供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匯總納稅的稅款徵收問題,導致形成稅收管理的盲點。筆者認為,此項服務的稅收管理應比照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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