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涉疫個人信息如何防止泄露?專門立法亟待提速

  2月9日起,全國許多地區陸續復工復產。為做好疫情聯防聯控工作,基層單位廣泛落實人員申報登記制度。與此同時,個人信息泄露現象在各地頻現。如何在疫情防控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求得平衡,成為目前亟須解決的問題。

  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2月9日發文強調,收集或掌握個人信息的機構要對個人信息的安全保護負責,採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個人信息被竊取、被泄露。

  在疫情暴發的特殊時期,政府應依法公開哪些信息?如何在公布涉疫個人信息與保護公眾健康權、知情權之間做好“平衡術”?

  響應呼聲公開信息

  確保合法性必要性

  1月30日,深圳市在廣東省率先公布新冠肺炎病例患者逗留過的小區和場所,南山區的德意名居在列,但具體的門牌號碼等信息都被隱去了。

  深圳市衛健委說,此舉不僅是根據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以社區防控為主”、加強“群防群控”的通知精神,更是響應市民對公布確診患者發病期間活動軌跡的強烈呼聲。

  深圳的做法被很多城市效仿。

  1月31日,中山市、珠海市、梅州市陸續公布確診病例患者發病期間的活動場所。2月6日,北京市也發布了新發病例患者活動過的場所和所在的小區。

  天津市疾控中心傳染病預防控制室主任張穎2月2日在新聞發布會上,對某百貨大樓的5例確診病例進行了分析,梳理了他們在流行病學上的關聯性,以及天津市如何追溯、構建5例確診病例之間的關係。

  受訪專家認為,除了國家衛健委要求公布的確診、重症、疑似以及確診病例發病時間、收治信息等基本情況外,各地對疫情信息公開的做法和程度有所差別。這與當地疫情發展情況相關,也與各地政府的依法行政理念、治理能力相關。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在疫情防控的過程中,要保證公開個人信息的合法性、必要性與正當性。

  針對疫情期間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中央數次發出相關通知。

  1月30日,交通運輸部發布緊急通知,明確要求依法嚴格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向衛生健康等部門提供乘客信息外,不得向其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泄露有關信息、不得擅自在互聯網散播。

  2月4日,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明確除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2月9日,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再次發布通知強調,限定依法授權單位有權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作他途;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誰掌握信息誰負責,嚴防信息泄露等。

  信息公開把好尺度

  侵犯隱私違反法律

  隨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升級,各地紛紛採取硬核舉措。排查上報湖北返鄉人員和確診患者信息,能夠幫助相關部門及時掌握情況,迅速切斷傳播途徑。

  然而,一份份包括個人信息的文件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被瘋狂轉發,內容包括相關人員的姓名、照片、工作單位、就讀學校、家庭住址、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及車票、航班信息等。信息泄露給返鄉人員及確診患者的生活帶來極大的困擾,不少人甚至接到騷擾電話和謾罵短信。

  “疫情防控期間,為了公共利益,可以收集患者、疑似患者的個人信息,但在公開時必須掌握一個‘度’,個人的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信息是不必要公開傳播的。這類個人信息是隱私,公民享有隱私權。”朱巍說。

  最近,一些地方對泄露信息的人進行了處罰。

  2月1日,內蒙古鄂爾多斯的王某擅自將涉疫情排查人員名單轉發至3個微信群,致使公民個人信息泄露,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2月5日,天津警方發布通報稱,天津市一女子泄露涉及疫情的公民個人隱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七日;2月6日,廣州市公安局發布通報稱,2月4日上午,鄭某將多名曾乘坐某郵輪的遊客名單(含個人信息)發送給朋友恭弘=恭弘=叶 恭弘 恭弘某,後葉某又將上述遊客的個人信息轉發至其所在小區的業主微信群內,海珠警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之規定,依法對違法人員鄭某、恭弘=恭弘=叶 恭弘 恭弘某分別處以罰款500元……

  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通知,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規違法收集、使用、公開個人信息的行為,可以及時向網信、公安部門舉報。網信部門要依據網絡安全法和相關規定,及時處置違規違法收集、使用、公開個人信息的行為,以及造成個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

  在朱巍看來,疫情期間,個人權利在一定程度上要讓位於公共利益。“醫務人員或公職人員在接觸患者、疑似患者時,可以在遵循法律、保證真實的情況下進行部分信息公開,目的是防控疫情。但泄露、偷拍並散播個人信息並造成不良影響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參照規範收集信息

  堅持最小範圍原則

  國是千萬家,有國才有家。為了公共利益而讓渡個人權利,體現了人們的愛國精神;政府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則彰顯了法治原則與人文關懷。

  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通知,要求收集聯防聯控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應參照國家標準《個人信息安全規範》,堅持最小範圍原則,收集對象原則上限於確診者、疑似者、密切接觸者等重點人群,一般不針對特定地區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對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實上歧視。

  “發布確診病患確診前的行動軌跡應該盡可能詳細,有助於密切接觸者自我觀察、及時就醫,有的地方還發布了確診病例的感染路徑分析,便於公眾加強自我防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呂艷濱認為,類似的這種信息公開只要沒有指名道姓、不能識別特定的人,就沒有侵犯公民的隱私權,而且盡到了善意提醒的作用,有助於尋找密切接觸者和提示有關人員自我觀察。

  在朱巍看來,目前,基於大數據技術,公民可以查詢實時防疫地圖,這種直接或間接不可能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公開是沒有問題的。這種程度的信息公開已經能夠達到抗擊疫情的必要性要求,沒有必要再變成可識別的公民個人身份信息。

  朱巍認為,在疫情防治的特殊階段,政府有關部門、醫療機構需要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但信息公開要有底線。

  根據中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通知,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且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

  對此,朱巍認為,為了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應當在收集和保管時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防止信息被泄露。同時,疫情期間發布個人信息時,要盡量避免涉及個人;疫情結束后,應對相關個人信息進行封存。

  朱巍還提到,被侵犯個人隱私的當事人也有權利維護自己的權利。傳播的信息若不屬實,可要求傳播者進行更改;電話號碼公開后被騷擾,可要求公布者進行修改。

  對於患者利用網絡求助時主動公開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行為,朱巍認為,選擇公開隱私也屬於公民行使民事權利的一種方式,但不意味着他人可以違法使用這些信息。

  專門立法亟待提速

  遏制個人信息濫用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我國多部法律法規涉及個人信息保護。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此以外,《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都涉及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不過,在朱巍看來,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針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法,因此,有必要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

  劉德良也認為,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從現實角度看,缺乏可操作性,且會妨礙個人信息正常的利用。例如,疫情期間,存在隱瞞接觸史及相關信息的人員,依照保護個人信息的原則,若不公開其相關信息,可能導致他人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劉德良說,大數據時代,人們的信息都被N次收集利用。例如,手機App、銀行等都在收集個人信息。公民不願自己的個人信息被泄露,主要是擔心遭遇騷擾電話等問題。在理性的社會環境下,個人信息泄露並不必然會產生負面影響,單純的公開信息並不會產生危害。公眾對於電話號碼等信息並沒有保密的必要性需求,被公開后也不必然出現被騷擾的情況。公布信息本身是中性的,公開的信息不會導致個人權益受到損害,反而會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獲取信息的成本。“擔心出現的問題是信息濫用,而不是信息泄露。”

  “防止個人權益受到侵害,要從信息不被濫用入手。”劉德良說,“我國目前在立法層面沒有區分合法利用和違法濫用。大家普遍認為,個人信息控制論是一旦超出個人允許的使用範圍即為濫用。其實,超出社會公眾對於某一類個人信息正常的、合理的、符合期待或評價上的範圍,應為濫用,也就是說,會對個人其他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因此,應當通過立法遏制個人信息的濫用。”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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