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司法解釋 依法嚴懲信息網絡犯罪,“嚴”在哪

  人民法院報北京10月25日電 (記者 孫航)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全文及典型案例見三、四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傑、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局副局長張宏業出席發布會並介紹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布會。

  姜啟波介紹,刑法修正案(九)增設內容規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有力嚴懲網絡犯罪,維護正常網絡秩序。但實踐中存在定罪量刑標準不易把握、法律適用存在認識分歧等問題。為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解釋》,對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規定。

  關注點一: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主體都有誰?

  《解釋》明確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主體範圍,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提供網絡接入、域名註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購物、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电子政務、通信、交通、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刑法規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嚴重情節的,構成犯罪。《解釋》明確“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是指網信、電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信息網絡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其他文書形式,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改正措施。認定“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應當綜合考慮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確、合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採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進行判斷。

  對於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入罪標準,《解釋》明確,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具體從違法信息數量、傳播範圍等加以判斷;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具體從泄露的用戶信息數量、後果嚴重程度等加以判斷;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具體從相關證據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證據滅失的次數、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影響等加以判斷。

  關注點二: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客觀行為方式有哪些?

  刑法規定,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三種行為方式: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解釋》進一步明確,刑法規定的“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屬於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類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後主要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利用信息網絡提供信息的鏈接、截屏、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及其他指引訪問服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發布信息”。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以“情節嚴重”為入罪要件。《解釋》規定,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或者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達到相應標準的,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的,都屬“情節嚴重”。

  關注點三:如何推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觀明知”?

  刑法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要求行為人主觀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解釋》總結並明確了“主觀明知”的推定情形。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頻繁採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可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解釋》還明確了作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入罪要件“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解釋》規定,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關注點四:如何預防網絡犯罪罪犯“重操舊業“?

  針對網絡犯罪一定程度存在的再犯現象,《解釋》規定,對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職業禁止和禁止令。對於實施《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網絡犯罪具有明顯的牟利性,為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讓行為人在經濟上得不償失,進而剝奪其再次實施此類犯罪的經濟能力,《解釋》規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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