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央行成立100億元的存款保險基金

摘要 【中國央行成立100億元的存款保險基金】工商登記資料显示中國央行在5月24日成立100億元的存款保險基金。法定代表人為黃曉龍,經營範圍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託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第一財經)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显示,中國央行在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100億元人民幣。信息显示,存款保險基金法人代表為黃曉龍。資料显示,黃曉龍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副局長,畢業於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宏觀經濟學專業。

  新成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託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其中特別指出: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不得公開開展證券類產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動;不得發放貸款;不得對所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分析解讀】

  

  工商註冊信息显示,5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存款保險基金公司”)。

  註冊信息显示,存款保險基金公司註冊資本100億元,中國人民銀行為唯一出資人。金融穩定局副局長黃曉龍擔任法人、經理、執行董事,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制度處處長歐陽昌民擔任監事。經營範圍為: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已發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託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至此,存款保險基金從由央行金融穩定局管理的“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正式成為獨立法人機構。

  50萬償付限額並非一成不變

  存款保險制度於2015年5月1日正式實施。時任央行行長周小川曾介紹,存保制度在起步時的費率水平大概在萬分之一到萬分之二(0.01%-0.02%)。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這一費率處於國際較低水平。一方面是我國銀行的倒閉風險較小,另一方面也有助於減輕機構的運行成本。

  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年初披露,截至2018年末,全國4017家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辦理了投保手續。2018年,存款保險基金專戶共歸集保費329.9億元,利息收入11億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險基金專戶餘額821.2億元,未發生支出和使用。

  存款保險資金在正式成立法人機構前,暫由金融穩定局管理。“若保費設計合理,運轉一段時間以後,就會有一定的積累,屆時等條件成熟,就可以平穩過渡到獨立機構。”周小川曾表示。在已經運轉近四年之際,積累了800多億元規模的存款保險基金,成立法人機構的條件已經成熟。

  近日,央行、銀保監會聯合接管某城商行引發市場廣泛關注。央行、銀保監會在答記者問中表示,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存款保險基金對個人儲蓄存款本息全額保障,個人存取自由,沒有任何變化。

  但這一事件也表明,個別銀行業機構已經積累了較大風險。未來在個別高風險機構在退出市場時,如何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從構想到具備了實踐的基礎。

  《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這一償付限額,目前可以為全部投保機構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不過50萬元的限額也並非一成不變。《條例》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后公布執行。

  存款保險的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現階段統一的低費率模式未來也將視機構風險水平而實行差異化費率。中國國際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宗良早前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時預計,存保制度運行初期會實行簡單的差異化存保費率,今後逐步推行差異化費率。可能早期按照大類劃分施行,如國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等分別適用不同費率標準。差異化費率有可能分步實施。最終各家銀行機構的存保費率可能都不盡相同,以鼓勵差異化經營,同時防範經營風險。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后,銀行業間的整合及併購不可避免,有望催生行業投資機會。

  銀行業併購、重組將增多

  鑒於存款保險基金尚未發生支出和使用,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功能尚未能發揮。

  今年兩會期間,多位來自央行系統的人大代表紛紛建議:進一步修訂完善《存款保險條例》,儘快制定《存款保險法》。以促進金融體系正常的新陳代謝和解決系統重要性機構“大而不能倒”的問題,加快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有序處置機制。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指出,2015年出台的《存款保險條例》雖賦予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但卻未明確風險處置的觸發標準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金融機構接管和清算組織的職能,制約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風險處置能力。

  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王景武也表示,應進一步豐富早期糾正措施。擬增加“限制分配紅利或實施激勵、限制股權投資或回購資本工具、限制資本性支出、停辦高風險資產業務、限制增設新機構或開辦新業務”等措施,避免問題投保機構股東“吃完股本”通過分配紅利或者實施激勵“吃存款”,在早期糾正期間及時進行瘦身自救,回歸主營業務,限制槓桿業務擴張,有效降低風險敞口,避免損失擴大和風險傳染。當投保機構資本充足率低於2%或者存在其他引發嚴重信用風險的情形時,立即觸發處置程序。觸發情形的投保機構要在90天內限期實施自救,避免出現拖延處置的傾向。

  受當前經濟形勢變化以及經營影響,個別中小銀行機構風險上升。市場也預計,隨着存款保險制度的完善,將為個別高風險機構退出市場奠定基礎。

  不過,宗良表示,在存款保險制度后,更加系統、完善的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破產清算制度有望推出,與存款保險制度一起,為銀行業機構風險處置提供統一規範的市場化處理模式。不過即便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后,銀行破產清算也是比較小概率的事件。因為其涉及到金融運行的穩定和廣大存款者的利益。通過機構接管,進行併購、重組等方式處置出現風險的銀行機構會是主流的做法,未來銀行業的併購會增多。

  在今年4月份的中國普惠金融(浙江)高峰論壇上,中國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也指出,農村金融改革的一項重點是探索完善小法人的退出機制。他指出,近幾年農商行和信用社兩極分化,好的越好,差的高風險機構正在增加。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有生有死、有進有退的機制必須建立起來。不過不是通過簡單的破產退出,而是要靠新的股東進來、靠其他好的機構兼并重組來實現,使農村金融機構有生機和活力。(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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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第一財經)

(責任編輯:DF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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