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進一步明確戶用光伏和“630”電價政策

10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了《關於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說明的通知》,對5月31日印發的《關於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實施中的有關事項做了進一步說明。

《通知》明確,今年5月31日(含)之前已備案、開工建設,且在今年6月30日(含)之前併網投運的合法合規的戶用自然人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納入國家認可規模管理範圍,標桿上網電價和度電補貼標準保持不變。對於已開工未併網的戶用自然人分佈式光伏項目,考慮到戶用光伏從申請併網到實際併網一般需2-3周,明確給予戶用光伏一個月的緩衝期,最大程度將《通知》發布前已開工的戶用自然人分佈式光伏項目納入國家認可的規模範圍之內。  

對於地面普通光伏電站項目,《通知》規定,已經納入2017年及以前建設規模範圍(含不限規模的省級區域)、且在今年6月30日(含)前投運的普通光伏電站項目,執行2017年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屬競爭配置的項目,執行競爭配置時確定的上網電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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